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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7-27 来源:计量和认证认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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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社会提供数据或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局《关于下放或者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陕市监发〔2018〕64号)明确通告: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的要求,省局决定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给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委托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规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委托实施。

二、申请条件

(一)受理申请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资质认定: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

2.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危旧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

3.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种子检验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等;

4.检验检测机构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未满3年的;

5.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未满1年的;

6.检验检测机构仅申请抽样(采样)能力的不予受理,若同时申请抽样(采样)能力和对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可予以受理。

7. 对于未获批准的标准/规范(含标准报批稿),不接受作为标准方法申请资质认定。

三、申请人提交资料

    申请人提交资料详见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理类型申请材料及要求》。(纸质申报与网上申报同步,网上申报请登录访问陕西政务服务网官网,地址:https://zwfw.shaanxi.gov.cn/进行注册申报,申报操作详见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平台用户手册》,所需各类表格可从陕西省政务网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网上登记平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模块自行下载,按要求填写,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书。业务受理地址: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8号窗口

四、办理地址及联系人

受理地址: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8号窗口

联系人:杨娜  徐静

联系电话:0914-2320790,0914-2321251

18329984918,13991458222

五、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技术评审:30个工作日

许可:10个工作日

送达: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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