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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3 来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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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知,现将涉及我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商洛市凯瑞祥纯净桶装水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二龙山泉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市凯瑞祥纯净桶装水销售有限公司共生产二龙山泉饮用纯净水210桶,销售189桶。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纯净水保质期短,且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商洛市凯瑞祥纯净桶装水销售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二龙山泉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54.2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纯净水桶未清洗消毒干净。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自检,严格追溯产品各个环节,对净化设备进行全面消毒,对于楼道、净化设备间、纯水箱存放间、灌装间、半成品间、成品间以及纯净水桶进行加装紫外线消毒灯,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桶装纯净水的安全。

二、商洛市井中悦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泉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市井中悦实业有限公司共生产净泉饮用纯净水432桶,销售422桶。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纯净水保质期短,且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商洛市井中悦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净泉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92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纯净水桶和聪明盖未消毒干净。企业组织人员对桶与盖子重新进行冲洗消毒,对部分管道进行更换,对生产车间的所有员工进行培训,学习食品生产安全制度相关准则。

三、丹凤晶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泉纯净水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丹凤晶强饮品有限公司共生产玉泉纯净水40桶,销售40桶。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纯净水保质期短,且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丹凤晶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玉泉纯净水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水罐清洗不到位。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对原水罐定时清洗消毒杀菌。

四、丹凤县清林绿水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秦臻山泉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丹凤县清林绿水泉水有限公司共生产秦臻山泉1200瓶,销售480瓶。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丹凤县清林绿水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秦臻山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4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机械齿轮加油过量迸溅污染。企业立即清理过量润滑油,并严格按量添加。

五、丹凤县秦臻山泉直销处经营的秦臻山泉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丹凤县秦臻山泉直销处共销售秦臻山泉480瓶。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丹凤县秦臻山泉直销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环节问题。企业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积极联系供货商,排查不合格批次产品原因并制定今后食品安全措施。

六、丹凤县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面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丹凤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共销售不合格批次小面筋13.06斤。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小面筋保质期短,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丹凤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环节问题。企业召开全店食品安全会议,通报检查存在问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继续严格执行商品索证索票制度。

七、丹凤县李氏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李氏凯农手工红薯粉条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丹凤县李氏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李氏凯农手工红薯粉条76.35公斤,销售了60公斤。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丹凤县李氏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李氏凯农手工红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手工红薯粉条是从当地村民手中收购的成品,收购回来后,经剪切整齐、称重装量后直接包装,未进行加工。企业停止收购和包装销售附近农户加工的红薯粉条;在厂区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对各级经销商、门店发出召回通知;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八、丹凤县爱家购物广场二区经营的李氏凯农手工红薯粉条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丹凤县爱家购物广场二区销售李氏凯农手工红薯粉条10箱,共计15公斤。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丹凤县爱家购物广场二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李氏凯农手工红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环节问题。企业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区域为丹凤县全区域,严把食品质量关,继续做好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九、陕西天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茉莉绿茶味苏打果味饮料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风险控制情况

陕西天竺饮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茉莉绿茶味苏打果味饮料案1461箱。

陕西天竺饮品有限公司为生产该产品的受托方,陕西天竺饮品有限公司已向委托方西安叁佣合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告知函,告知其饮料存在缺陷,并告知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已销售的饮料进行召回。

(三)处罚情况

陕西天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茉莉绿茶味苏打果味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件应由委托方西安叁佣合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已移送至委托方西安叁佣合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单位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非生产加工环节问题,已告知委托方西安叁佣合商贸有限公司查明具体原因。陕西天竺饮品有限公司向委托方西安叁佣合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告知函,告知其饮料存在缺陷,并告知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已销售的饮料进行召回。

十、商洛市商州大酒店江滨路分店生产经营的食品卤鸡胗、卤猪舌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NaNO₂计)。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市商州大酒店江滨路分店共生产经营卤鸡胗3公斤,生产卤猪舌3公,已全部销售完。

抽检批次的卤鸡胗、卤猪舌已经装盘销售完,无法进行召回。要求酒店在日常经营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

(三)处罚情况

商洛市商州大酒店江滨路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卤鸡胗、卤猪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43元,并处罚款2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疫情期间店内冷库积压原料较多且时间较长,原料与酸菜或泡菜混放造成。酒店组织人员对厨房库房、操作间等贮存食品的地方进行系统巡查,并要求专人负责,建立相关记录,确保酒店的食品安全;酒店内索要留存有供货商的证件、票据和检验报告进行重新整理归档,健全购进购货台账;对食品添加剂按照“五专”管理要求,即专人采购、专柜保存、专人保管、专人记录、专人剂量,确保有人记录有管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食品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

十一、山阳县立秦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纯芝麻油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标签。

(二)风险控制情况

山阳县立秦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共销售纯芝麻油20瓶。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山阳县立秦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纯芝麻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标签标识问题。企业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纯芝麻香油,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相关制度。

十二、商洛五洲商贸有限公司商州分公司经营的情人醉(丹凤红•龙引凤)丹凤红葡萄酒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标签酒精度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五洲商贸有限公司商州分公司共销售情人醉(丹凤红•龙引凤)丹凤红葡萄酒11瓶。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商洛五洲商贸有限公司商州分公司经营标签(酒精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人醉(丹凤红•龙引凤)丹凤红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5元,并处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标签标识问题。制定召回计划并张贴门店显眼处,积极做好售后工作,排查不合格原因,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十三、丹凤县商山红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情人醉(丹凤红•龙引凤)丹凤红葡萄酒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标签酒精度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五洲商贸有限公司商州分公司共生产情人醉(丹凤红•龙引凤)丹凤红葡萄酒168瓶,销售168瓶。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将商洛五洲商贸有限公司商州分公司剩余7瓶未销售的酒进行了召回,因销售时间过长,其余的酒未能完全召回。

(三)处罚情况

丹凤县商山红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标签(酒精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人醉(丹凤红•龙引凤)丹凤红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葡萄酒装瓶密封采用软木塞封口,产品生产至今已经4年,产品放置为立放,木塞不能接触液面,日久后木塞发干收缩,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下降。第一时间对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避免该批产品在市面上继续销售;优化与应用多种方式进行过程控制。

十四、商南县沁园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妃红茶、商南龍井、商南针眉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食品标签。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南县沁园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贵妃红茶55盒,共生产商南龍井30盒,共生产商南针眉61盒,已全部销售完。

上述企业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商南县沁园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贵妃红茶、商南龍井、商南针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926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厂家对食品标签现行执行标准学习认识不到位。企业对库房剩余包装物进行盘点,对库存包装盒进行了拆除销毁;联系产品包装生产厂家,对照检测结果,按照规范要求重新设计、印制包装盒;组织员工学习相关行业知识,普及法律法规;安排销售人员对老客户进行入户走访,确保市场上不留一盒该批次的茶叶产品及包装。

十五、商洛市商州区秦豆园豆制品店经营的黄短豆芽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秦豆园豆制品店共销售黄短豆芽60公斤。

上述店铺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豆芽保质期短,且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秦豆园豆制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短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第一时间通知了供应商,并继续严格按照要求经营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十六、商洛市商州区四季阳光蔬菜店经营的大黄豆芽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四季阳光蔬菜店共销售黄短豆芽40公斤。

上述店铺发出了召回公告,由于豆芽保质期短,且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处罚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四季阳光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短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生产环节问题。当事人完善了购进验收台账记录,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行业知识,避免再次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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