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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 来源:信用建设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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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市监函〔2021〕140号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综合执法支队:

为了持续推进涉企信息高质量归集、高水平公示,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不断提高涉企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125号)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全省“双公示”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发改发〔2020〕494号)对于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的具体要求,依托省局信息化建设系统平台,现就进一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各单位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总体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各类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规定的范围归集并依法公示涉企信息,确保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归集公示的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做到“应归尽归”,“应公示尽公示”,进一步提高涉企信息公示质量。

二、完善“双公示”信息目录

各单位要对照“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建立完善“双公示”目录和台账,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及时修订。

三、全面统计应归集信息数量

各单位要全面统计并清晰掌握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的实际数量(应归数量)和具体明细,在法定时限内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四、做好存量信息补录和增量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清查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注册登记、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价格监督、反垄断执法、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做到“随发现、随公示”,对应当公示但至今尚未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于4月20日前分别通过“市场主体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和行政执法案件系统进行补录。同时做好新增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实现本部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应公示尽公示”。

请各单位做好数据统计工作,从2021年开始,分别于4月22日、7月22日、10月22日和次年1月22报送上一季度相关统计数据(见附件)

: 尹伦文

   : 2993058

电子邮箱:3130635160@qq.com.

 

附件:市场监管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情况统计表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附件: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情况统计表

20   年第   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

抽查检查结果

总计

其中:双随机抽查

应当公示

 

 

 

 

已经公示

 

 

 

 

公示率(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报表日期:

 

填表说明:
一、统计范围

本行政区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二、统计时段

一季度为本年1月1日--本年3月31日;二季度为本年4月1日--本年6月30日;三季度为本年7月1日--本年9月30日;四季度为本年10月1日-12月31日。

三、报送时间

4月25日前,报送第一季度统计数据;7月25日前,报送第二季度统计数据;10月25日前,报送第三季度统计数据;次年1月25日前,报送上年第四季度统计数据。

四、指标解释

1.行政许可。指在公示系统“行政许可”模块中对应的许可证、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不包括已在公示系统其他模块中公示的企业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商标、专利、股权出质登记等信息)。统计时间以“许可有效期自”计算。

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指政府部门按一般程序立案并已对违法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的案件。如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企业,则应分别记于多个企业名下,并按相应条数计算。统计时段以“处罚日期”计算。

3.抽查检查结果。包含双随机抽查在内的所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双随机抽查”统计时段以“检查完成日期”计算。

4.应当公示。指在统计时段内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条数。

5.已经公示。指产生后在规定时间内已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条数。

6.公示率。指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已经公示信息和应当公示信息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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