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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09 来源:综合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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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食盐质量安全,保护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1.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商洛市行政区域内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业务。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批发食盐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得,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3.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严禁从非法渠道(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严禁将非食用盐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使用。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应及时查验供货单位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检验报告、有关票据等凭证)并保存年以上备查,确保食盐货源可追溯。

4.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集中用餐的单位食堂,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盐出厂检验合格证、有关票据等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盐信息并保存好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加工用盐安全。严禁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5.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盐的仓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

6.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7.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食盐或使用非食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法规政策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检举,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盐市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食盐安全,对包庇纵容或帮助转移、毁灭、伪造证据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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