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之第二章管辖(下)
2019-10-14
第七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号令共七章七十九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权确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内容做出全面规范,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细化了调查取证及各类型证据收集、调取、制作和保存的具体规则,规定了案件审核的内容和意见类型,增加了案件办理相关环节的时限要求,提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示的强制性要求,明确了各类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